招标主要内容
物资类别: 专业分包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参数指标 | 品牌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聚合聚苯板 | A级,容重110-120kg | / | / | / | ㎡ | 14000.000 | / |
报价方式: 固定报价
传统支付说明: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第5.1、5.2款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5.1、5.2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风险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3.2 合同价款的调整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法(在确认的可调整因素前划√)调整和确定: □1、由于各种原因引起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出 / %(以当地造价部门同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准)时,综合单价可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 不作调整 □2、人工单价调整方法: 不作调整 。 □3、其他调整因素: 不作调整 。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法 (在确认的可调整因素前划√)调整: □1、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超出合同总价的 / %时,工程总价款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调整: 不作调整 。 □2、因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幅度超出 / %以上时,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不作调整。 □3、人工单价调整方法: 不作调整 。 □4、其他: 不作调整 。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发生以下 不作调整 调整因素时,合同价款相应调整,调整方法: 不作调整 。 ①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③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④ 发承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⑤ 不作调整 。 (4)采用其他合同价款确定原则的,合同价款调整条件: 不作调整 ,调整方法: 不作调整 。 23.3 工程量清单有误,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由分包人报价,发包人和承包人重新确认综合单价。 23.4 分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3.5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分包人应在接受承包人要求的5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签证,承包人签证后施工,如承包人未签证,分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分包人自负。
需要送样: 不需要
送货上门: 需要
送货地址: 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阳城8路